-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典型案例◎
2024年2月,某生态环境建设上市公司B公司披露,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标的公司股东包括三家合伙企业、两家公司制企业。T公司为其中一家公司制企业,由自然人张某100%持股。T公司持有该标的公司27.4%的股权,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根据B公司披露的收购计划,B公司拟将T公司纳入收购对象,即通过收购张某持有的T公司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T公司持有标的公司27.4%的股权。
◎分析建议◎
其交易方案的设计思路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在此类交易中,常规的交易路径是B公司直接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对于T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张某来说,这种交易路径的税收成本比较高。具体来看,T公司在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时,需要就自B公司取得的对价确认转让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T公司在就这部分所得进行利润分配时,其自然人股东张某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而言,B公司设计的交易方案能够降低T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的税收成本。B公司将T公司纳入收购对象后,张某仅需就T公司100%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张某取得的现金部分不足以缴纳税款,可以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申请在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张某可以通过此次交易直接持有B公司股票,若未来B公司股价上涨,张某转让B公司股票所得,还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实务中,因税收成本较高导致并购重组终止的案例,时有发生。B公司的交易方案没有遵循传统的交易路径,而是通过合理选择交易对象,将直接收购调整为间接收购,有效降低了交易对方的潜在税收负担。笔者建议拟开展并购重组的企业,在充分研究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前测算不同交易方案的税收成本,进而确定更为合理的交易方案。
——来源:2025年1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