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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1.3.1.4.1.3 撤回备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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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三款)

11.3.1.4.1.3.1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附件1)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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