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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11.3.1.4.2.2.1 申报期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11.3.1.4.2.2.1.1 增值税纳税申报、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11.3.1.4.2.2.1.2 免抵退税申报、消费税退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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