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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1.3.1.4.2.4.1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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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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