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11.3.2.5.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2
【字体:    打印本页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上一篇:11.3.2.4 退税率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