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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二条)
10.1.7.2.1.1 提供资料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0.1.7.2.1.1.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0.1.7.2.1.1.2 发票专用章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10.1.7.2.1.1.2.1 式样
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款)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款)
10.1.7.2.1.1.2.2 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
10.1.7.2.1.2 税务核定
10.1.7.2.1.2.1 票种核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
10.1.7.2.1.2.2 专票最高开票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