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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2.3.1 提供开票信息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
10.1.8.2.3.1.1 采用二维码便捷开票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①发票助手软件功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二维码,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买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②发票助手软件安装和使用。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纳税人可自愿下载发票助手软件(见附件1)并安装使用,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③为方便广大纳税人采用二维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附件3),现一并下发,供参考应用。
10.1.8.2.3.2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