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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0.1.9.3 税率调整的红冲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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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1  开票系统升级

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五条)

10.1.9.3.2  冲销前税率发票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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