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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2.1 政策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一条第三款)
8.3.2.8.2.2 适用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二款)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二条第三款)
8.3.2.8.2.3 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