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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8.3.2.10.3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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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3.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8.3.2.10.3.2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

8.3.2.10.3.3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

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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