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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18.1 政策内容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一条)
8.3.2.10.18.2 主要概念
8.3.2.10.18.2.1 本通知所称农户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四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四条第二款)
8.3.2.10.18.2.2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税〔2017〕77号第三条第二款)
8.3.2.10.18.2.3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
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税〔2017〕77号第三条第三款)
8.3.2.10.18.3 执行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