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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1.1 公共交通运输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提示: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第1目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8.3.2.11.2 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8.3.2.11.3 邮政代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83号第三条)
8.3.2.11.4 台湾航运、航空直航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第一项)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七款第二项)
8.3.2.11.5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
(一)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第一项)
(二)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第二项)
(三)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八款第三项)
【争议:国际货代:国内运输部分,能否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