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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一项)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二项)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第二项第三目)
8.3.5.7.1 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比照免增值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第一款)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第二款)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