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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1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财税[2023]25号第一条)
(财税[2023]25号附件)
6.2.3.1.1 适用条件
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2.3.1.1.1 研发人员占比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6.2.3.1.1.2 研发费用占比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6.2.3.1.1.3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比
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税[2023]25号第二条第二款)
6.2.3.1.2 追溯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税[2023]25号第五条)
6.2.3.1.3 出口业务不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23]25号第六条第一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税[2023]25号第六条第二款)
6.2.3.1.4 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税[2023]25号第八条)
问: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答:纳税人同时符合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
——来源:2024年03月1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6.2.3.2 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税[2023]25号第三条)
6.2.3.3 当期抵减税额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二项)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税[2023]25号第四条第三项)
6.2.3.4 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税[2023]25号第七条)
6.2.3.5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6.2.3.5.1 清单概念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一条)
6.2.3.5.2 企业申请、提交资料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二条)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1)
6.2.3.5.3 初核
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三条)
6.2.3.5.4 复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四条)
6.2.3.5.5 清单查询、享受时间
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五条)
6.2.3.5.6 变更报告
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六条)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附件2)
6.2.3.5.7 日常监管
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七条)
6.2.3.5.8 真实性负责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八条)
6.2.3.5.9 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