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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1.2.1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折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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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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