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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1.2.6 贷款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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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

[总局解读: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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