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5.1.3.1.1 建筑业类的差额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字体:    打印本页
5.1.3.1.1.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九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

[总局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