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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1.1简易计税方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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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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