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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1.1.2.1.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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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本文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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