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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2.3.1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二项第一目)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4.1.1.2.2.3.2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三项)
4.1.1.2.2.3.2.1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一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三条)
4.1.1.2.2.3.3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
4.1.1.2.2.3.4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
4.1.1.2.2.3.5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三款)
4.1.1.2.2.3.6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第一目)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第二目)
4.1.1.2.2.3.7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4.1.1.2.2.3.8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详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4.1.1.2.2.3.9 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详见:
4.1.1.2.2.3.10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
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4.1.1.2.2.3.11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一款)
【税收争议:劳务派遣公司全额开具的专票,可否作为进项抵扣?】
【实务: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员工到集团企业分支机构工作: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4.1.1.2.2.3.13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研究:律所:一般纳税人,可否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