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3.1.2.1.2.2.4 鲜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字体:    打印本页

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一目)

3.1.2.1.2.2.4.1  奶制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

3.1.2.1.2.2.4.2  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