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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3.2.2.7 化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化肥的范围包括:
3.2.2.7.1 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3.2.2.7.1.1 硝酸铵(不适用低税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7]7号第一条)
3.2.2.7.2 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3.2.2.7.3 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3.2.2.7.4 复合肥料。
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3.2.2.7.5 微量元素肥
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3.2.2.7.6 其他肥
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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