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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农机的范围包括:
3.2.2.9.1 拖拉机
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3.2.2.9.2 土壤耕整机械
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3.2.2.9.3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3.2.2.9.3.1 农用挖掘机
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3.2.2.9.3.2 养鸡设备系列
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3.2.2.9.3.3 养猪设备系列
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2.2.9.4 种植机械
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3.2.2.9.5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3.2.2.9.5.1 卷帘机(属于)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2.2.9.6 收获机械
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
3.2.2.9.7 场上作业机械
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3.2.2.9.8 排灌机械。
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2.2.9.8.1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属于)
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第一款)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第二款)
3.2.2.9.9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一目)
3.2.2.9.9.1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第二目)
3.2.2.9.9.2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蔬菜清洗机(属于)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2.2.9.9.3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1)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
(2)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3)自动虫情测报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
(4)粘虫板,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2.2.9.10 农业运输机械
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一目)
3.2.2.9.10.1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3.2.2.9.10.2 农用汽车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二目)
3.2.2.9.11 畜牧业机械
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一项)
3.2.2.9.12 渔业机械
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一目)
3.2.2.9.12.1 机动渔船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二目)
3.2.2.9.13 林业机械
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一目)
3.2.2.9.13.1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二目)
3.2.2.9.14 小农具
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一目)
3.2.2.9.15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二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第一条)
3.2.2.9.15.1 拖拉机底盘(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46项规定,本文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