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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2.2.5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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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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