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1年 > 12月 >
12月
【执行到期】——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1〕89号    发文日期:2011-12-07
【字体: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