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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4 不动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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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

2.3.4.1  建筑物

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一款)

2.3.4.2  构筑物

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二款)

2.3.4.3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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