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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
2023年2月初,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赣州市南康区某项目装修设计工程,并雇请工人进行了施工。其间,业主单位先后向建设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后因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建设公司于2023年8月中途撤场,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2023年8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某、钟某某一直未全部履行。截至案发,仍拖欠403名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未支付。被欠薪工人多次到该区综治中心、信访局窗口反映该建设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经检察机关建议,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7日,南康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刘某某、钟某某立案侦查,于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5月31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加强行刑衔接,建议移送犯罪线索。2024年初,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派员在该区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值守期间遇工人反映建设公司欠薪问题。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派员介入了解情况。通过查阅区人社局案卷、询问执法人员及涉案工人等方式,核查了解本案被拖欠工资的人员数量和金额,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建议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强化引导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收集证据。针对刘某某、钟某某称其未支付工人工资系因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被撤场所致的辩解,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行政机关书面材料、相关工人的证言、工资单、公司银行流水等材料,查明涉案项目于2023年2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8月底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因工程进度产生合同纠纷导致中途撤场,期间业主单位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七成,但该建设公司以业主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目未盈利为由,不愿支付工人工资,致使403名工人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工资未支付。
(三)充分释法说理,督促支付欠薪。办案中,检察机关向刘某某、钟某某阐明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引导刘某某、钟某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向二人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督促刘某某、钟某某尽快筹措资金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经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筹措163万余元付清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获得工人谅解。
(四)做实不起诉反向行刑衔接,确保办案效果。鉴于案发后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错误并结清拖欠的工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在认真听取涉案工人多方意见后,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区人社局对刘某某、钟某某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区人社局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劳动者众多,承包过程中容易发生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及时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注意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教育、警示、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