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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
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立足受托人定位,更好发挥信托机制功能作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信托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满足人民群众财产规划、管理和传承需求,坚定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必须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必须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永恒主题,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到2029年,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业务转型有序推进,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监管持续加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到2035年,基本形成坚守定位、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服务专业、监管有效的信托业新格局。
二、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
坚守信托本源定位。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引导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规范健康发展。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完善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推动优化业务结构。发挥资产服务信托作用,规范完善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等业务品种,更好满足居民财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等合理需求。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多元化金融支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深度参与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科技攻关、生态环保等事业,助力共同富裕。
提升专业能力本领。加强信托公司投研能力和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增强信息科技支撑保障作用。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受托履职操作风险管控,做好声誉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提升固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突出信托文化本色。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推动信托业加强文化建设。始终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切实履行信义义务,形成良好行业风尚。宣传正面典型,弘扬行业正气,普及信托知识,提升信托业社会认可度。
三、严格信托公司市场准入监管
全面加强准入管理。从严设定信托公司机构准入标准,严格实施业务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或退出,积极有序推进行业减量提质。完善对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并严格审查。加强信托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督促信托公司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
四、加强信托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法人治理监管。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严格关联交易监管,落实关联方名单制、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等要求,严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强化合规风控导向,信托公司股东优化对信托公司的绩效评价体系,信托公司完善内部考核和薪酬管理。落实董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加强异地经营监管。
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加强对信托公司主要股东资质和行为的定期评估。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干涉信托公司独立经营,严惩占用信托资金、转移信托公司资产等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为。
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动态优化监管评级要素,持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科学合理匹配监管资源与监管强度,实施扶优限劣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监管评级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或规模增速等措施。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对信托公司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的稽查力度。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形成对违法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力震慑。
五、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
严格信托设立和销售监管。严格按照信托业务分类管理要求设立信托,加强信托业务登记管理,确保信托业务名实相符。严格落实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规范销售行为,严格代销管理,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严厉打击虚假披露、违规承诺、误导销售、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等违规行为。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识别和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
加强信托存续期监管。严格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要求。完善各类信托财产运用规范。严禁背信运用信托财产,严厉打击违规投资、规避监管等行为。加强对信托资金流向的穿透式跟踪。严格信托产品资产风险分类和净值化管理。
强化尽职履责和信息披露。完善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内容,加大对应披未披、迟披漏披、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信托到期清算。全面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坚决打破刚性兑付,严禁通过滚动发行信托产品、挪用其他信托资金、违规筹集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信托公司失责的,依法落实其赔偿责任,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预警和早期干预。建立信托公司风险预警机制,规范风险预警流程。持续开展信托公司风险排查,实施年度风险评估,准确掌握风险底数,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做实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机制。完善信托公司早期干预的触发条件和实施流程,有序采取早期干预措施,严防风险积聚爆发。
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明确高风险信托公司认定标准,建立健全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规程。压实高风险信托公司的自救责任,依法依规落实股东、实际控制人义务。落实有关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金融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完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提升支持化险能力。分类有序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及时制定实施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严重、不具备救助价值的信托公司,依法推进破产。加快存量高风险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及时排查处置信托业务风险。定期排查信托业务风险,实施风险产品清单制管理,有序推进风险化解。加强信托资金来源和投向监测,强化对投向集中、风险较高、结构复杂、规模增长过快业务的监管。定期通报信托业务风险,加强风险警示,统一监管要求。压实信托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稳妥有序推进信托风险资产处置。
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密监测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领域信托业务风险。坚决清理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稳妥化解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风险。坚决纠正信托公司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同推动信托业规范发展
加强信托制度建设。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推动形成更加系统完善的信托相关案件审理标准。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提升信托监管能力。加强信托监管规则建设。建立健全信托监管信息系统。改进监管方法,加强监管专业能力建设。增加信托监管资源,充实信托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履职行为管理,强化监管履职问责。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把政治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决惩治腐败与风险交织、资本与权力勾连等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加强央地协同,建立央地监管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会商等制度,共同做好高风险信托公司处置等工作。在信托公司法人治理、股东股权管理等方面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与司法机关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高风险机构处置、信托风险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