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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09年9月23日)
发文单位:    文号:苏价工〔2009〕310号    发文日期: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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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市容)局(办):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现将《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办法》第四条增加一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地区,仍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各地要加快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并建立农村垃圾处理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机制。

四、《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特此通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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