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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
14.1.1 征收决定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14.1.2 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企〔2006〕183号第一条)
14.1.3 概念
本办法所称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财企[2006]72号第二条)
14.3 缴纳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企[2006]72号第三条)
14.3.1 关于合资合作企业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缴纳主体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财政机关申报。财政机关对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各方企业应缴的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企业按照书面通知中确认的金额,填写“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
(财企〔2006〕183号第二条)
14.3.2 关于中外合作油田石油特别收益金计算的有关问题
中外合作油田的合作各方企业,应以合作各方按期确定的分成价格为依据计算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不作为合作企业联合账簿中合作各方的相关成本费用进行回收。
(财企〔2006〕183号第三条)
对合作油田的各方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在申报缴纳时应分别列示。在规定期限内由于申报环节或缴款环节延误须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由有关责任方分别承担。
(财企〔2006〕183号第四条第二项)
14.4 征收机关
参见:《第12章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
12.5 征收标准、期限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
(财企[2006]72号第六条)
从申报缴纳2012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开始,将征收方式由原“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调整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财企[2012]42号第一条)
二、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上季度各月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企[2012]42号第二条)
12.5.1 起征点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财企[2006]72号第七条第一款)
12.5.2 征收比率
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 征收比率 |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
65~70(含) | 20% | 0 |
70~75(含) | 25% | 0.25 |
75~80(含) | 30% | 0.75 |
80~85(含) | 35% | 1.5 |
85以上 | 40% | 2.5 |
12.5.3 吨桶比、汇率
计算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原油吨桶比按石油开采企业实际执行或挂靠油种的吨桶比计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当月每日公布的中间价按月平均计算。
(财企[2006]72号第八条)
12.6 申报表、申报期限
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石油开采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见附表),各集团公司汇总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财企[2006]72号第十条)
石油开采企业在申报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企业各个月份销售原油的价格执行依据文件。中外合作油田应提供合作各方确定的分成价格确定文件。
(财企〔2006〕183号第四条第三项)
12.7 汇总缴纳
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多家石油开采企业的,石油特别收益金以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
(财企[2006]72号第九条)
12.8 审核、缴库
财政机关对石油开采企业集团公司上报的特别收益金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金额。石油开采企业应在接到书面确认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央金库。
(财企[2006]72号第十一条)
石油特别收益金以人民币缴纳。
(财企〔2006〕183号第四条第一项)
12.9 预算管理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缴库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第71类“其他收入”中第7113款“石油特别收益金专项收入”。
(财企[2006]72号第十二条)
12.10 企业财税处理
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企[2006]72号第十五条)
12.11 法律责任
12.11.1 未按期缴加收滞纳金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财企[2006]72号第十三条)
12.11.2 违规处罚
石油开采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财企[2006]72号第十六条)
12.12 其他
12.12.1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企[2006]72号第十八条)
12.12.2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6日起执行。
(财企[2006]72号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