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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2023年2月7日)
发文单位:    文号:扬医保﹝2023﹞11号    发文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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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

2023年2月7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为一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由8.5%降为7.5%,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由9%降为8%。

二、适度调整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

2023年2月7日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2%,灵活就业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缴费费率同步由1%调整为0.2%,费款所属期从2023年3月开始,实施期限暂定一年。

三、其他事项

上述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补缴费率按照8.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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