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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军事设施应担责 审执衔接确保及时返还——某军分区与甲公司、乙公司返还土地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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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市政府向某军分区划拨二百余亩土地用作部队军事训练,该土地用途为军用。后来,土地所在的某村村委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该土地被误登记为集体土地。该村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部分土地租赁给乙公司使用。某军分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权属,该部门核查后认定土地系军用土地,故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向某军分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某军分区因返还土地与甲公司、乙公司多次沟通交涉,但未果。某军分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军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向某军分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乙公司占有案涉土地构成侵权。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

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军分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严格落实涉军案件优先办理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启动执行。执行中,由于案涉土地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不清,难以直接确定案涉土地四至边界。执行法院组织专业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后确定了案涉土地范围,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及时返还给某军分区。

 

  【典型意义】

军用土地上设置的训练场地作为部队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是重要的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体现了对军事设施和部队资产的有力维护。同时,人民法院针对侵权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现实情况,依法积极执行,强化审执衔接,努力化解实际执行中的困难,确保训练场地及时返还部队,不仅有力保障了军事训练需要,而且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八)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前款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

 

——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目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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