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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案例三:周某诉上海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05
该案明确检举人向税务机关检举他人偷税漏税,制造与被检举人利益连接点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依据新的利益连接点而认定检举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
检举人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
在近年来检举类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上述规则的明确有利于规制实践中因恶意检举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冲击,维护经营主 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2025年3月,《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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