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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承德市、长春市、青岛市等15个城市列为试点城市,并将吉林省和山东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开启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首批试点。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原试点城市继续开展试点,并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晋城市等14市确定为新增试点城市。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协同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职工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主要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80号);
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三、征收对象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四、征收标准
试点时期各地缴费标准不等,差异较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缴费以定额为主。
五、征收方式
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起步阶段可以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
六、征期安排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按年缴纳。
七、预算管理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来源:2025年3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