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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许可 信赖利益 市场准入 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山东众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营燃气技术开发、液化石油气销售等业务。2019年4月,该公司向济南市章丘区公用事业局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同年该局被撤销,相关职能转划济南市章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同年6月20日,住建局以不符合规划要求为由作出《不予批准书》。同年8月,当地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职能由住建局转划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审批局),两机关所签《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转划交接书》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职能由审批局集中承担,住建局对审批内容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予以协助配合。2020年11月,审批局作出《关于同意众某燃气公司建设液化石油气充装项目的核准意见》,要求该公司在当年12月开工、4个月内建成。涉案项目于2021年9月竣工。该公司其后多次向审批局、住建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批局于2022年1月4日书面告知该公司,燃气规划核准不属于该局业务,亦不能通过内部联审形式办理;同年1月28日又作出《关于众某燃气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再次回复告知》(以下简称《再次回复告知》),认为涉案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缺少办理经营许可必要条件,无法办理;住建局亦于同年1月28日书面答复不予盖章。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审批局的《再次回复告知》,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二)法院裁判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获得经营许可证,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本案中,审批局于2020年11月审核同意燃气公司建设涉案项目,但在该公司投资建设并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又以不符合发展规划为由不予办理,主要依据是《章丘市燃气专项规划》(2012-2020)报批稿中有关近远期不再新建液化石油气站的规定,该项依据不足,遂判决撤销审批局的《再次回复告知》,责令该局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审批局上诉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审批局既已批准涉案项目建设,应视为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后却又以经住建局审查不符合专项规划为由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理由不能成立。审批局与住建局职能定位模糊属于政府内部事宜,不应由燃气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审批局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引发的行政争议。治国理政,无信不立。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内容和基石,对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是优化发展环境至关紧要的因素。集约化审批是便利群众、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改革举措,各地新设行政审批局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做好职能衔接和协同配合。本案中,审批局核准涉案项目在前,在燃气公司开工建设并竣工后,又以经住建局审查不符合专项规划为由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且2022年1月的两次告知中也存在职能解释不一、沟通不畅问题,对此,人民法院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撤销涉案《再次回复告知》,纠正不法行为,有力保护了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燃气公司基于前期核准已产生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即便涉案项目后期因规则调整不宜推进,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