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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撞丈夫拦车致肇事逃逸者受伤 法院:完全在自助行为合理范围内 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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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日下班高峰,李先生与妻子陈女士一前一后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突然,一辆疾驰而来的电动车从后方超车,将陈女士撞倒,而肇事者钱某却没有停留的意思,若无其事向前驶离。李先生见状急忙伸手抓住钱某的车把,由于突然失去平衡,钱某的电动车向右侧摔倒,钱某也随之摔倒,致腿部骨折。

交警查明,钱某事前饮用了半瓶啤酒,且存在逃逸行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在与陈女士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后,钱某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当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立即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保护自己权利的合理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自己实施救助行为。

本案中,钱某饮酒后肇事逃逸,李先生为救助妻子,防止钱某逃跑,实施了拦停钱某的行为,完全在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即使因此造成了钱某的受伤,也不必向钱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自助行为制度是受害人救助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

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构成自力救济,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

二、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均可依法适度扩张

通常来说,自助行为只能在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自己来实施,且多采取扣留财物的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自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方式均可适度扩张。在谁有权实施的问题上,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的其他人,也可以实施自助行为,比如未成年人的家长、行使职权的企业员工等。在用什么方式实施的问题上,除了扣留财物以外,通过暂时限制侵权人离开并及时报警的方式也在实施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李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李先生看到妻子被撞受伤,出手拦停肇事者,是为保护夫妻二人共同权益,符合利益一致性,可以纳入自助行为的范畴。李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三、自助行为制度的适用需在合理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首次从民事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属于侵权责任的阻却违法和抗辩事由,并对其适用限定了五个要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在面对不法行为时,合理的自我保护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本案中,钱某超车致使陈女士倒地受伤,存在不法侵害在先,而丈夫李先生在针对不法侵害并可能事后无法救助的前提下,出手拦停钱某,拦停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可以认定采取了合理措施。

在此提醒,为了保证自助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自助行为实施完毕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此伸张正义、惩治不法。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薛美根

自助行为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救济的行为。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范围相对有限。这起案件中,妻子被撞后摔倒,侵害人逃逸。丈夫如果不及时拦停侵害人,放任违法行为,将自己承担身体损伤及财产损害。从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平衡和社会道德层面视角进行剖析,丈夫的拦停之举无疑是一个正向行为,哪怕造成了侵害人的损害,也不应该承担赔偿。

人民法院运用自助行为制度来解释丈夫的行为,充分考虑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延展性,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同时,该案的判决也引导公众在面对复杂情况时,正当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这样的案例应该广为宣传,使更多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用法,创建更美好的法治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2025年3月12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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