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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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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4民初24967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因火灾造成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司法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货物是因火灾灭失毁损,相应货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案涉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可以正常抵扣,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故原告实际损失应为货物含税购入总价款扣除13%增值税税额的金额。

因火灾、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则允许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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