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11年 > 11月 >
11月
【新政出台】——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发文日期:2011-11-24
【字体:    打印本页

[营改增后,本文废止]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