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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玩“鬼屋”游戏受伤 责任谁担?法院: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免责声明”规避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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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个周末,未满14周岁的中学生小范与同学前往一家“鬼屋”游玩。工作人员查验门票并询问了姓名、年龄,两人如实作答。

工作人员见两人无成年人陪同,却没有禁止其游玩,而是要求两人各填写了一份免责声明书。

免责声明书上写着“未成年人需由成年人陪同游玩”的字样。为避免麻烦,小范和同学在“是否为未成年人”一栏中勾选了“否”。

之后,工作人员允许其开始游戏。

不料,游戏过程中,小范在与工作人员装扮的“鬼”互动时,因受到惊吓仓皇逃跑,途中撞到门把手导致额头受伤。经医院治疗,缝了十多针。

后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范诉至法院,要求“鬼屋”经营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鬼屋”经营方认为,小范在免责声明上否认自己系未成年人,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判断,不应由经营方承担全部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小范与同学在查验门票时已经告知年龄,工作人员没有阻拦,也没有给未成年人提供护具,反而要求小范签署免责声明书,因此该免责声明无效,“鬼屋”经营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小范虽口头说明了自己是未成年人,但在填写免责声明书时确实没有如实填写,也没有如实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体现其家庭教育中诚信教育与安全教育的不足,因此小范及其监护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人民法院判决“鬼屋”经营方承担70%责任,小范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沉浸式娱乐活动如“密室逃脱”“鬼屋”“剧本杀”逐渐成为年轻人和未成年人喜爱的休闲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娱乐场所应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理应受到更高标准的保护。

本案中,“鬼屋”经营者未能对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危险进行有效的警示和管理,明显存在过错。经营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却仍放任其入场,且未配备必要护具,暴露了安全管理的形式化与漏洞。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免责声明”规避。我们呼吁相关行业应当建立更完善的安全标准,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他们在参与此类活动时的安全。

二、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安全教育体系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本案中,小范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游戏危险性的足够认识,且在填写免责声明书时表示自己不是未成年人,体现其家庭教育中诚信教育与安全教育的不足,故小范及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应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鬼屋”经营方承担70%的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警示家庭必须成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络中的主动构建者。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娱乐场所经营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切实履行义务,促进行业规范化与社会共治,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黄浦区荷花池幼儿园党总支书记、园长宋青

本案中,未成年人在“鬼屋”游戏中受伤,反映出娱乐场所安全保障的缺失和家庭教育的不足。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认定免责声明无效,并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既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也警示了行业和家庭的双重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严谨,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社会共治。娱乐行业应加强安全规范,家长需重视安全教育,相关部门也需完善监管措施,同时增强宣传的力度。希望多方协作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安全的成长环境,推动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2025年3月20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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