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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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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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