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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向社会曝光一起税案:稽查部门查明润海禾(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骗取出口退税468.28万元,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并处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由于企业行为涉嫌犯罪,稽查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案头数据分析发现诸多异常
2024年1月,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江西省税务局下发线索,对润海禾(江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
检查组根据征管信息分析发现,A公司的业务集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和出口于一体,产品艾草沐浴片主要外销,年均出口近百吨,近两年出口销售收入已超过4000万元,呈现产销两旺的局面。但奇怪的是,企业其他经营数据却不相匹配——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显示A公司申报的员工数量只有几个人,几个人怎么能年产销近百吨艾草沐浴片?
艾草从农作物到成为销售成品沐浴片,需要场地、加工和用电。但A公司没有设备购进发票,没有场地租赁发票,产品能耗极低。A公司自2022年开办以来,销售额合计为4028.56万元,电费合计为18.6万元,电费占比仅0.4%左右。
艾草沐浴片从生产线到销售市场,需要印制产品说明和包装,但A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印刷和包装费用。
A公司的产品销往马来西亚某公司,收到的外汇却来自香港某公司,A公司无法提供马来西亚某公司委托香港某公司结汇支付的凭据。另外,截至被立案检查,A公司收汇结汇金额仅占其出口总金额的17%,大部分出口货物未结汇收款。
A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艾草,艾草的市场收购价格一般为每公斤1.6元—2.5元。A公司在没有特殊工艺、没有宣传广告、没有包装定制等品牌溢价的情况下,产成品出口每公斤却高达203元,增值100多倍。
由此,检查组认为A公司存在重大骗取出口退税嫌疑。
核查报关环节取得部分作假证据
接下来,检查组到A公司实地调查,查看机器设备、仓储原料和产成品,调取其经营账册、出口报关单、货物磅码单等资料凭证。
由于A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因在浙江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案已被公安机关抓捕,为查证A公司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检查组决定先查出口环节,核查企业是否有真实的产品外销。
根据A公司报关单上显示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检查组找到在厦门的某船运代理公司和代理报关行,发现该船运代理公司所承运货物有“香粉”等品名,与A公司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信息相比,在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均不一致。
检查组追溯至江西吉安海关报关地,从海关部门取得A公司的报关单据。企业出口产品在江西吉安海关报关,为什么不就近在吉安港出口,而是远到厦门港口出口?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将这些报关信息和先前取得的资料作比对,发现所取得资料仅能指向企业发生了货物出口行为,由于有关出口货物未经海关开箱抽检,并不能证明包装箱里面就是艾草沐浴片。
检查收购环节揭开案件真相
经过研讨,检查组决定转而从农产品收购环节展开调查,核查A公司的收购业务是否真实。
一是核查其物流是否真实。通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监控中心,检查组查明,A公司货运单据里列明的18辆货车,在卸货日期当天从未出入过鹰潭市,表明企业的有关物流信息为虚构。
二是核查其结汇是否真实。检查组调查发现,A公司出口外汇货款未收款项占比高达83%,折合人民币3373.29万元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未收汇,不符合常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退回已退(免)税款。A公司对当年所有出口都申请了退税,但其中大部分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应按规定进行负数申报。
三是核查其合同资金往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情况。检查组调查发现,A公司在向8家合作社、家庭农场和5个外省农户收购农产品的交易中,超过85%的款项未支付。A公司已向个人农户支付的122万元货款,最后回流到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账户中,另外转给贵溪某家庭农场的购货款212万元分批次全部提现。这表明A公司有关交易的资金往来虚假。
这些都是表明A公司收购农产品业务虚假的有力证据,但还需要涉案人员的口供补充。调查询问涉案人员,其中一些人存在戒惧心理,回答问题躲躲闪闪。检查人员对他们仔细释法明理,使其充分知晓案件的违法性质和后果、配合检查的重要性。最终,涉案人员向检查人员说出A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实情。几位外省涉案人员称,其与A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假的,有关租地合同由A公司伪造,签名与手印都不是农户本人。
根据这些口供,检查组走访江西省贵溪市某家庭农场,向当地村委会和农户了解情况,最终取得能够证明农场(农户)租地合同不实、种植不实、员工名单造假等第一手资料,进一步证实A公司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假。至此,检查组形成证明A公司收购农产品业务虚假的完整证据链。
最终,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A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骗取出口退税468.28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2025年4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