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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11〕363号    发文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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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11年07月01日

法规正文:【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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