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由】两份申报明细表存疑点
前不久,在一次税收风险分析中,A公司的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引起盐田区税务局风险应对人员的注意。
表上数据显示,A公司2023年产生研发费用432万元,金额高度集中在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方面,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酬在公司工资薪金总支出的占比高达82%。
进一步分析,风险应对人员发现,A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近几年增长较快,其中很多新增人员的岗位是运维支持,与公司研发方向的匹配度有偏差。另外,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相较于历史水平大幅增长,且大多为人工成本,测试材料费、设备折旧费等常规研发支出项目没有同步增长,也没有同步体现专利申报、技术转让等创新产出。结果是,扣除研发费用加计金额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实中,常规研发项目往往伴随着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多种支出。为什么A公司申报的研发费用都是人工成本,且申报数据使企业最大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研发活动成本归集是不是存在系统性错误?”带着疑问,风险应对团队检查A公司2023年度5个研发项目的备查资料,发现从立项文件到辅助账目等一个不漏,十分齐整,没找到问题。A公司随后提供的税务师鉴证报告也显示,企业的研发费用归集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查证】双线验证找到问题根源
为什么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费用结构异常?为找到答案,风险应对团队约谈了A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和王某。
刘某解释说,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工程师均为经验丰富的资深IT人员,所以薪酬高,公司对这些支出都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符合规定。王某表示,公司不同的研发项目分类归集,仪器设备、无形资产费用分配都按照规定处理,不存在违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问题。从两名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看,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似乎没有问题。
风险应对团队决定进一步调查验证。风险核查组核查A公司的工资薪金、人员资质,未发现问题,随即从研究业务实质出发,启动双线验证机制。就是一方面由技术小组对A公司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展开全网比对,另一方面由政策小组聚焦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规定,看A公司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否合规。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该文件,“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而技术小组比对研究发现,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其核心功能与市场上常见的有关系统高度雷同,在各大购物平台、购物广场、家庭超市均有使用。政策小组对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三新”标准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A公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在与A公司研发项目工程师的交谈中,风险应对团队技术小组了解到,A公司看似充满科技感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实质上是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整合。“这个项目就像给旧手机换新壳,虽然界面焕然一新,但底层架构仍是成熟技术的排列组合。”技术小组成员在剖析系统代码后指出。
听了税务人员关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指研发活动是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的说明后,A公司承认对“研发”的理解泛化了,对“实质性改进技术”的政策标准把握失准,误将企业常规系统运维工作纳入了研发工时统计。
至此,风险核查小组依据研发活动判断基本要点及项目工程师的介绍,确定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项目是对成熟技术的直接应用,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指的研发活动,如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等的研发本质相去甚远,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结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经过充分调查分析,盐田区税务局认定,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研发项目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准,企业却将其作为研发项目进行税务处理,导致错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盐田区税务局要求A公司更正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教训】首先要对“创造性”“实质性改进”的政策实质性要求把握是否准确进行审视。
“之前我一直认为,只要账目处理清楚、留存备查资料完备,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了。为确保会计处理规范,我们还专门请税务师事务所针对会计处理进行鉴证。没想到忽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核心要义,忽视了扣除标准规定。”A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其通过这次政策辅导,纠正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偏差,认识到当企业出现研发费用人工成本畸高、项目周期违背技术规律、产出成果缺乏创新性等情况时,首先要对“创造性”“实质性改进”的政策实质性要求把握是否准确进行审视。同时,自己也意识到加强相关政策规定学习的重要性,将对公司其余4个研发项目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自查。
据悉,A公司目前已完成全面自查,确定其余4个项目也不属于〔2015〕119号文件所指的研发性质,不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随后按规定对其5个被作为研发项目处理涉及的432万元费用修改了申报表,将加计扣除金额清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7.8万元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6万元。
——上述来源:2025年6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一、A公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什么会暴雷?
二、税务中介的“审核”,靠得住吗?
三、若A公司的智慧零售系统,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在技术参数、性能等多方面,明显优于同行,是否属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
四、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如果发生争议,怎么办?如何维权?
五、A公司如何才能预控此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