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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牵引车为运送挖机违停阻断交通,牵引车司机无证驾驶挖机开上牵引车后,机臂不慎砸中一旁等待通行的轿车,这场“天降横祸”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牵引车司机违停并无证操作挖机致私家车受损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将车辆横向违停在某路段,阻断交通,影响车辆通行。刘某驾驶轿车正巧路过,因无法通行只得停车等待。后徐某下车将一辆挖土机开上牵引车,其在不具备挖机操作资质的情况下,在试图调整挖机臂朝向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挖土机倾斜,机臂恰好砸到刘某的车辆,导致车身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小轿车拖至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等7万余元。刘某向徐某和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不属于其承保范围为由拒赔。无奈,刘某只得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吴中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牵引车属于非行驶状态,因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事发经过的视频,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停在事发路段,将整条道路彻底切断,导致刘某驾驶的车辆完全无法通行,被迫停车等待,与轿车被挖机臂砸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关系,属于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徐某在不具备操作挖土机资质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致使挖土机倾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综上,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的大小,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判决徐某的违停行为、操作不当行为对刘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各承担30%、70%的责任。由于案涉事故发生于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期内,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剩余损失由徐某负责赔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传统认知中,交通事故常与车辆运动状态关联,但法律条文并未将“运动性”作为必备要素。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事故发生地点:损害是否发生在公共道路或允许车辆通行的场所;2、车辆使用状态:是否属于车辆的正常使用范畴,如运输、装卸等;3、损害与车辆的因果关系:损害是否由车辆本身或其装载、操作行为直接引发。本案中,重型半挂牵引车虽处于静止状态,但其装运挖机行为属于运输活动的组成部分,车辆即使暂时停止,仍处于运输作业的整体过程中,挖机坠落与车辆的使用直接相关。因此,案涉事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两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作为公路货运中的重要参与者,在承运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时刻保持谨慎意识,避免意外发生。车辆需在路边装卸设备时,应停靠在合法的区域,不得违章停车,同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车辆保持距离,以免设备脱落砸伤过往的行人或车辆。路过的机动车驾驶人途经牵引车时,要与牵引车保持安全距离,切勿在牵引车周边围观逗留。
——2025年6月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