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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是美丽小区(化名)的业主,2023年1月1日起,小董租用了该小区一个地面车位,并缴纳了2年的车位租金。后小董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要在其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其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车位)相关证明材料、电动汽车拥有证明、经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的相关材料。
后小董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材料时,却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小董随后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以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需要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小董的申请。
无奈之下,小董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予以协助、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案中,小董作为小区业主,在小区内租用了一年以上的长期车位,有权申请在其租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案涉小区车位虽然属于公共车位,但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针对业委会提出的“在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在受理申请后会对外部施工可行性进行现场勘察,并答复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因此是否符合安装条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确认。对于业委会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同意小董安装申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支持了小董的诉讼请求。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我国“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布局中,除了政府的强力推动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也应积极引导小区业主支持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符合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业主,物业、业委会应当配合提供同意业主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来源:2025年6月1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