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方某在某票务平台同时在线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载明:购票后48小时内可办理无条件退票。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退票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能退票。
因行程有变,方某向某票务平台申请退票,其中一张演出票退票成功,另一张演出票被该平台拒绝退票。经方某多次请求,该平台仅向方某退还第二张票款的80%。方某诉至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剩余的20%票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票务平台在票务须知中载明的退票条件,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演唱会门票具有时间性要求和有限性等特点,若允许消费者任意退票可能对经营者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故票务经营者有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拟定退票规则的现实需求,但退票规则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退票规则的通常理解应为“退票后再次购买则不享有退票权益”。而案涉门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购买,故平台不能依据上述条款拒绝向方某全额退还票款。即使对上述条款存在一个购票账户仅能就一张演出票享受无条件退票的解释,但也因该种解释更有利于某票务平台,故不应采纳。此种情况下,本案中的退票规则应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释。最终判决:某票务平台向方某退还剩余的20%票款。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是深入扩展到了精神层面。文化艺术等精神产品消费逐步成为消费热点。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系欣赏音乐等艺术的凭证,其与一般日常消费品相比,价格一般较高,时间性要求也更强。经营者拟定该类票证的退票规则时,既要考虑到退票对节目演出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理现实需求。首要体现在退票规则的内容上,就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出现歧义,避免不当影响消费者利益。当经营者拟定的退票规则有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样才能督促经营者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恰当兼顾好消费者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格式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促进文化产品消费市场蓬勃健康发展。
——《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