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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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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的期间,应当计入缓刑考验期限。主要考虑:其一,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据此,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判决确定之日,而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判决、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据此,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该犯罪分子应当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法律专门规定十日的期间,以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去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作出裁判的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工作衔接,故而该期间应当计入缓刑考验期限。其三,如果判决生效之日至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的期间不计入缓刑考验期限,就与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一致,且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利;同时,对于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处理规则,人为制造了空档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咨询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侯天柱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宋颐阳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二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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