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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是否数罪并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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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意见: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为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另实施了行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其一,串通投标行为与行受贿等行为虽然存在交织,但并不必然牵连;行受贿等行为并非实现串通投标目的的必要手段,也并非串通投标产生的必然结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未实施行受贿等行为的串通投标犯罪。因此,串通投标罪与行受贿等犯罪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

  其二,行受贿等犯罪与串通投标犯罪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评价基础,不同罪名在行为模式、侵害法益、社会危害等方面均不同,为全面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分别评价。

  其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串通投标罪虽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本质是滥用职权,应当遵循上述规定予以并罚。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金吕钢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段凰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四批)——串通投标罪专题》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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