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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公消〔2011〕203号    发文日期: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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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大力发展以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7375个、单位专职消防队2544个,配备各类消防车辆1.5万余台。“十一五”期间,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共参加灭火应急救援89.7万余次,出动车辆134.3万台次,抢救遇险被困群众8.3万余人,为减少火灾伤亡、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为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列入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GB5907中“消防车”范围的车辆)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购置税办理

购置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消防车,应在购车后60日内到车辆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购置未列入《图册》的消防车,应在购车后60日内到车辆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如需列入《图册》,可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申请列入《图册》,待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入《图册》,《图册》下发后依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牌证办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购置消防车辆后,应按照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GB8108)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按照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喷涂为红色,显著位置喷涂“消防”字样或标志图案。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凭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组建或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或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证明等资料,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三、免收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消防车的通行费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和特征、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并批准、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收往返途中的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车辆管理制度,优先购置《图册》范围内的消防车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灭火救援行动安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非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遵照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车辆的监管,督促落实车辆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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