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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2.3.2.4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及发票代开(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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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理并办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等事宜。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签署《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申请代开房租发票。

2)受理

--办理机构:办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办税受理岗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验证。验证未通过的,告知经办人完成人员登记信息变更、实名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能提供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可按规定暂为其办理业务。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并即时办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签署《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

--办理机构:办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为首次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税受理岗引导纳税人在《代开发票风险提示提醒》签名确认。

4)出件

--办理机构:办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发票代开开具”

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表单,录入房屋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确认征税电子信息与《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在金税系统或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中完成税款征收,办税受理岗可开具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与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资料处理】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及发票代开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不动产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非本人办理需另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3

不动产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非本人办理需另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加盖承租单位公章)





5

不动产出租合同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加盖承租单位公章)





6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





7

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11.《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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